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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上岗人员体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28 16:20本文出处: 兰州市二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有效规避劳动用工风险,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有效预防疾病传播,经医院研究决定,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相关规定如下:
   一、体检适用范围:

(一)本院所有新调入、招聘、引进等拟录用新员工。

(二)凡新进我院进修、实习的人员。

二、体检要求:

(一)本院拟录用新员工必须体检合格方可正式办理入

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原则上不予录用;体检报告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二)进修生、实习生必须体检合格方可接收,体检报告

医务科、科教科存档。

三、体检项目及资费:

(一)项目:1、内、外、眼、耳鼻喉、口腔科等常规检查;2、血常规;3、尿常规;4、胸透;5、传染病四项:包括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进修生、实习生只体检传染病四项)。 

(二)资费标准: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体检程序:

(一)本院拟录用职工:拟录用员工→人事科开具“体检通知”(附本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携带身份证→市二院体检站→缴费→规定项目体检→体检站总检医生签字→人事科提取体检报告→告知本人体检结果。

(二)实习生、进修生:拟接收学生→科教科(医务科)

开具“体检通知”(附本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携带身份证→市二院体检站→缴费→规定项目体检→总检医生签字→科教科(医务科)提取体检报告→告知本人体检结果。

五、体检合格标准参考附件2《2016国家公务员录用体

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1:《体检通知单》

附件2: 2016国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7年2月22日

 

附件1

体检通知单

市二院社会保健科(体检站):

 本院拟接收新员工(实习生、进修生): 照片(小二寸)

 姓名:             ,性别:      ,    

 身份证号:                       

 请按医院规定项目进行健康体检。            

                                                 年    月   日

 

附件2

 

2016国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