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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市二院发(2011)35号

发布时间:2017-01-16 17:16本文出处: 兰州市二院

  

   为了进一步强化医院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请销假管理办法。

一、 请假程序

1、工作人员因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需要休假者,本人填写《市二院请假单》一式三联,经所在科室科长、主任(护士长)或代理负责人、主管部门、人事科、分管院领导、院长逐级签署意见,批准后方可休假。

2、科主任、科长、护士长、班组长请假单由院办、人事科、主管部门各留一联备案。

3、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单由人事科、主管部门、所在科室各留一联备案。

4、工作人员休病假、计划生育假者,应持有三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或病假证明,不填《市二院请假单》。

5、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应按时回院工作,并向主管部门、人事科销假。

二、审批权限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科主任批准,超过四天以上由主管部门、人事科批准,一周以上经主管院长批准,一月以上经院长批准,特殊情况需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2、科(副)主任、(副)护士长请假一天(含各种休假)由主管部门批准,二天以上由主管部门、人事科、主管院长批准,四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3、院领导休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休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违反审批权限者,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类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

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文件精神执行。

1、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不影响奖金。

5、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年内又出现以下情形者,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2)工作满1年不足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3)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

6、各科室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好休假。在每年元月份制定出本科室职工年休假计划,并上报人事科备案。

7、年休假在本年度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8、根据职工本人意愿,病事假可以按日冲减年休假。             

9、对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单位不予补偿。

(二)探亲假

参照国务院《关于探亲假待遇规定》国发【1981】36号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1、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父母不在本地,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确因工作需要,

单位当年不能给假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职工探亲的往返交通工具仅限长途客车、火车硬卧、轮船,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承担。

7、父母、配偶在兰州三县五区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本年度享受产假者,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8、当年调入及新婚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婚、产假

参照2002年9月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应执行国家晚婚晚育政策,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方可休婚假30天。

2、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者,女方产假为105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含少数民族)

3、如在产假期满前及时办理了独生子女手续者,女方产假增加50天(包括剖腹产),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四)丧假

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薪字29号文件精神执行: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给予丧假三天。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职工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四、假期待遇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精神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享受劳保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因病假没有进行年度考核的人员,扣发年终奖、福利及相关补贴。

5、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6、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患病的,也应执行病假待遇规定,同时要相应延长试用期(见习期),待病愈恢复工作;病假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其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可按规定予以转正定级。

7、工作人员请病假所扣工资归医院。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天扣发工资10元。

2、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确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不发年终奖。

4、工作人员请事假所扣工资归医院。

(三)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1、有旷工行为的人员当年不得评先选优。

2、旷工半天者,扣发本人一天工资。

3、旷工一天者,扣发本人三天工资。

4、旷工两天者,扣发本人十天工资。

5、旷工三天以上者,扣发本人全月工资。

6、一年内连续旷工达十天或累计旷工达二十天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年终奖、福利及相关补贴。

7、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医院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辞职的有关规定

参照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文件精神执行:

1、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2、辞职人员本人应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所在科室、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三个月内,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辞职清退手续。对拒不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辞退的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参照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