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人事政策 详情

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休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7-01-16 11:54本文出处: 兰州市二院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维护职工休假权益,保证医院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制订本休假制度。

一、休假类别

(一)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的在岗职工均享受年休假待遇:

参加工作时间

满1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满20年以上

休假期限

5

10

15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在一个年度内,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凡当年己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内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不计算为假期。

(二)婚、丧假

分类

休 假 期 限

婚假

职工结婚,给婚假30天。(包括再婚)

丧假

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丧假3天, 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

分类

休 假 期 限

产假

正常产、难产、单胎、多胞胎生育均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四)探亲假

1.职工探亲待遇列表如下:

分 类

探 配 偶

探 父 母

天数

天 数

未婚职工 (在编)

/

20天(一年一次)

45天(两年一次)

已婚职工 (在编)

30

(一年一次)

20

(四年一次)

2.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可享受探亲待遇。 

 3.探亲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合并计算探亲假。

4.父母、配偶在兰州市三县六区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新调入、或享受产假、婚假者,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五)放射假

1.影像科职工(放射、CT)从事放射诊疗、放射技术工作满1年的均可享受放射假待遇:

放射工作时间

满1年不满5年

满5年不满10年

10年以上

休假期限

14

21

28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1)当年病事假累计3个月及其以上;

(2)当年产假累计超过3个月及其以上;

(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工作岗位超过3个月者。

(六)病假

1.凡因病休假的,必须带医师签字的病假证明或住院证。

2.病休在六个月以上的职工要求恢复工作时,应有专科医师证明,且有本院专科主任医师科做出复工劳动鉴定。

3.病愈恢复工作的职工,应有一个月的试工期,凡试工期间旧病复发继续病休的,则应累计计算病假。

(七)事假

1.凡请事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审批。

2.原则上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确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

以上假期除年休假外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双休日。

二、休假批准权限

(一)普通职工休公休假、婚假、产假、放射假、探亲假、丧假等由所属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二)普通职工休病假、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超过三天由科室、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超过二周由科室、主管部门、人事科、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超过一月由科室、主管部门、人事科、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

(三)科主任/科长休假,由主管部门、人事科、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到人事科备案;副主任/副科长休假,由科室主任/科长审批后,报主管部门、人事科、主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到人事科备案。

(四)护士长休假,由科室主任审批后,报护理部、人事科、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到人事科备案。

三、休假手续的具体要求

(一)凡职工请假须提前向科室提出休假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将承办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凡因重病、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以内,经医生证明,托人补办病假手续。

(三)休假人员因特殊原因必须续假时,应于假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所属科室同意和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才能续假。

  四、凡在编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医院将予以辞退处理。凡编外聘用职工(派遣员工)旷工超过二天,或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五天者,解除劳动合同,退回派遣公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准假期满,无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上班;

(四)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五)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上班,或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包括院内调动)。

五、假期待遇

以上假期(除事假)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市二院发【2011】35号)文件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修订如下:

(一)职工连续请假15天以内,或年累计请假30天以内的,休假期间按日工资平均扣发,但不能低于基本工资。

(二)职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休假期间按日工资平均扣发。  

六、本院职工休假参照《市二院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市二院发【2011】35号)和《市二院职工休假制度(试行)》,如有内容不一致的以此休假制度为准。

七、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