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语清风 · 明纪释法】严守纪法红线——严禁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为持续深化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常态化开展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全院干部职工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现聚焦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营利高频风险点,逐条解读党纪国法硬性规定,清晰划定廉洁红线,筑牢全院人员拒腐防变思想堤坝。
(图片来源于甘肃纪检监察新媒体平台啄木鸟公众号)
一、什么是违规经商办企业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身份从事营利活动,常见情形;
1.本人或合伙开办公司、个体诊所等经营主体;
2.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入股分红;
3.借亲友名义代持股份,隐形出资获利;
4.在企业违规兼职并领取报酬;
5.从事有偿中介,利用岗位资源为亲友经营牟利。
二、核心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较重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规参与营利活动、兼职领酬,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及医务人员严禁“靠医吃医”,不得依托医疗业务开办药品、器械、诊疗相关经营项目。
三、破除认知误区
×误区:用家人名义开店,本人不挂名就没问题
√释法:只要实际出资、经营、获利,属于隐形违纪
×误区:业余时间做副业,不影响工作即可
√释法:纪律约束不分上下班,公职身份不能用来谋私利
×误区:仅入股不参与管理,不算违规
√释法: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本身属于违纪
×误区:退休后就不受限制
√释法:重点岗位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仍有从业限制
四、廉洁提示
公权不可私用,岗位不能谋利。全院职工对照要求自查自纠,及时清退违规持股、终止违规经营。医院纪委持续开展监督,对隐瞒不报、顶风违纪者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行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