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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29 17:22本文出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政策

1、从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3、实施大病保险再报销政策。经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再次给予80%-98%分段递增报销,报销金额上不封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优惠政策

1、增加筹资部分。2018年,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按照人均65元标准统筹大病保险资金。统筹资金从财政基本医保补助资金中安排,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不设起付线。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支付待遇政策、重大疾病支付待遇政策、其他报销政策不变。

3、扩大“先看病后付费”覆盖面。从2018年6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居民患51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押金。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可识别的统筹区域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得收取押金。

4、推行“一站式”即时结报。从2018年6月1日起,全市城乡参保居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1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相关部门要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5、严格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合规医疗费用控制为零,超额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