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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关于甘肃省兰外各州市退休异地安置在兰州地区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2-20 14:29本文出处:

  

各临床科室、信息科、医保科、住院部收费处:

    为了配合做好我省兰外退休异地安置在兰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现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兰外各州市退休异地安置在兰州地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19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做好身份核查工作

1.异地安置人员定义范围:我省除兰州市以外其他各市州、甘肃矿区办理了在兰州地区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参保退休人员;

2.异地安置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住院部收费处人员须登陆省直医保信息平台做好身份信息比对工作,确认就医人员身份一致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同时将入院信息上传至省社保局。

二、住院管理工作

1.异地安置人员入院后,应遵守医疗保险就医规定和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严厉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等不良情况发生;

2.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期间,各科室应按本市医保服务流程管理,努力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期间,需使用现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与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意见并在《医保自费项目知情告知签字表》(以下简称:《自费签字表》)签字同意后使用;

4.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期间,需使用超出《省直医保一次性医用高值材料范围》、《省直医保一次性可单独收费医用材料范围》外材料时,需事先报医保科,经省医保结算平台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5.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期间,需要使用血液制品、蛋白制品需及时填写《省直医保血液制品、蛋白制品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血液蛋白审批表》)至医保科办理审批手续。

三、结算申报工作管理工作

1.住院收费处需开设异地就医结算窗口,注意留存异地安置就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甘肃省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等费用申报资料;

2.异地安置人员出院时,住院收费处结算员须经省直医保网络平台结算,该患者需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以外的所有医疗费用:

3.异地安置人员享受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大病保险补助等医院不负责结算,均由兰外各市州医保局按参保地相关政策结算。

4.信息科应根据要求做好相应报表信息提取工作,确保生成表格的完整、准确;

5.医保科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异地安置就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甘肃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医保存查联原件》、《甘肃省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甘肃省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甘肃省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明细表》报送省社保经办机构,

6.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对我省兰外退休异地安置在兰参保人员住院医保统筹结算资料(上条所列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应付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于次年331日前支付;

7.无违规扣款情况下,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对异地安置人员医保统筹支付额实行全额支付方式。

四、政策宣传工作、

1.住院收费处、医保科应发挥窗口作用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2.在住院部大厅政策公示栏,张贴有关异地就医政策规定和就医指南;

3.利用微导诊、医院网站宣传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规定和就医指南

五、其他

1.本办法未尽事宜将按甘人社通〔2017〕19号文件精神执行;

2.本办法涉及表格(《自费告知签字表》、《血液蛋白审批表》)及文件(《省直医保一次性医用高值材料范围》、《省直医保一次性可单独收费医用材料范围》、甘人社通〔2017〕19号文件)可登陆医院内网\\10.1.100.204地址,在医保科文件夹中查询下载:

3.本办法之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