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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7 10:13本文出处: 兰州市二院

  

关于调整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根据院人事变动情况,经医院研究,同意调整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主  任:于  博(院  长)

副主任:许  筠(党委书记兼副院长)

成  员:吴  梓(院办主任)

张  雯(院办副主任)

刘  丽(党办主任)

陈  荣(纪委副书记)

苗  涛(宣传科科长)

畅靖生(信息科主任)

吴  红(信息科副主任)

张宝禧(工会副主席)

宋芳兰(人事科科长)

基秀华(计财科科长)

梁宗忠(审计科科长)

乔小民(医务科科长)

张奋勇(质控科科长)

王经韬(科教科科长)

阎如义(感染管理科负责人)

秦菊芳(公共卫生科科长)

丁  丽(药剂科主任)

郑志远(设备科科长)

杨增忠(基建科科长)

马福林(总务科科长)

杨祯义(总务科副科长、房改办负责人)

李传如(环保科科长)

李  毅(保卫科科长)

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吴梓兼办公室主任。电话:8366839。

一.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承办医院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2、受理和处理向医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3、采取、维护和更新医院的信息;

    4、对医院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院公开信息,充分发挥医院信息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所称的医院住处主动公开,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各职能科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按规定程序,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3.各职能科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医院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就医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4.各职能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对社会和患者公开下列医院信息:

(1)医院资质(医院依法执业登记、诊疗技术准入、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重点学科、室的人员情况、工作人员识别标志)

(2)医院环境(医院周边交通情况、医院内部交通情况、各科室位置格局及指示、应急避难)

(3)行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医院服务投诉方式、上级部门投诉方式)

(4)医疗服务(各专科专业门诊安排、医院服务时间、门诊主要服务流程、住院主要服务流程、门诊服务咨询、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5)服务告知(患者的病情告知制度、特殊诊疗服务流程、进行非常正规临床检验项目前的告知、进行辅助检查项目前的告知)

(6)服务价格(收费查询制度、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等)

5.各职能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对职工公开下列医院信息:

(1)“三重一大”制度(医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经营管理(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医院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药事管理、财务管理等)

(3)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廉政建设)

(4)职工关注(职工权益、人事管理、分配管理、医院动态)

6.各职能科室公开医院信息的基本程序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医院信息进行审查,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医院信息不得公开。对拟公开的医院信息要严格程序:科室领导签字,呈报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7.各职能科室为医院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本科室相关的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对应公开的医院信息而未公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8.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并协调信息公开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开的信息资料、审批文件妥善保管、立卷存档;并对信息公开网站的后台发布情况适时进行监控管理。

9.本制度由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