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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发布时间:2016-11-07 16:20本文出处: 兰州市二院

  

为维护全省医疗市场秩序,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本医疗机构已认真学习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

二、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类别、规模、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包括不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不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单独执业)。严格管理医师出诊、会诊、义诊、健康体检等相关诊疗活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四、严格执行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五、加强对中医执业资质及行为的管理,做好中医诊疗工作。

六、加强血液安全的管理,规范临床用血行为。

七、加强医疗文书管理。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要求印制、书写、使用、保管处方、门诊日志等医学文书。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规范病历书写、使用和保存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的门诊病历,落实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八、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刊登、播发、张贴非法医疗广告。

九、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按法律、法规、规范和程序做好疫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绝不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按法定程序及时报告,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消毒灭菌和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对使用的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备案,不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医疗机构的场所和相关器械、物品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十一、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管理,并详细做好处置记录。
    十二、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使用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药品。

十三、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在大厅醒目位置上墙公示,接受患者、患者家属和社会的监督;不重复收费、打包收费、分解收费、挂靠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费用必须出具明细项目的收据。

十四、完善本单位相关医疗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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